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肺炎?

肺炎是因某種病原體入侵,而專家解析怎麼紓緩美腿方式導致的肺實質急性感染發炎的病症。

病原體通過咳嗽反射以及黏液纖毛屏障等防禦屏障到達肺泡區域,但因為有肺泡巨噬細胞的保護,所以通常不會發生肺炎的情況。但當大量感染性很強的病原體入侵,肺泡巨噬細胞無法應付時,嗜中性白血球和巨噬細胞來到肺部進行免疫反應而導致肺部發炎,造成肺炎的發生。

社區肺炎一般發生於社區或住院前,若是糖尿病病患、膠原疾病等疾病患者罹患肺炎,只要不是在住院期間發生的都稱為社區肺炎。根據病原體和對抗生素的感受度可以將社區肺炎分為細菌性肺炎和非典型肺炎。

除去入院時就已感染肺炎的病例,住院48 小時後發生的肺炎稱為院內肺炎,院內肺炎的發生和下列因素有關,1宿主免疫力較弱易受感染,2嗆入等情況導致病原體大量入侵,3處於容易發生交互感染的醫院等場所。

社區肺炎的病原體大多是肺炎鏈球菌、流行性感冒嗜血桿菌、黴漿菌、披衣菌和退伍軍人桿菌。而院內肺炎的大多是綠膿桿菌、流行性感冒嗜血桿菌、克雷伯氏肺炎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等。

社區肺炎中的肺炎鏈球菌和退伍軍人桿菌常是造成重症肺炎的主因,而造成院內肺炎病情惡化的危險因子有慢性呼吸器官疾病、心衰竭、糖尿病、罹癌狀態(罹患癌症)、使用人工呼吸器、嗆入等。

罹患率與死亡率在男性都偏高,罹患率隨著年齡增加而急速上升。在日本國內死亡率中,肺炎占第4名,每年約有9萬人死於肺炎,罹患率和死亡率都隨年齡增加而增加。占80歲以上高齡者死因的第2名,占90歲以上死因的第1名。

預後情況會因年齡、是否患有其他疾病、肺炎嚴重程度而有所不同,若是年輕病患且沒有罹患其他疾病,死亡率不到1%,而最嚴重患者的死亡率高達30%。

本書特色

各位讀者對於各種'疾病',心中有著什麼樣的印象呢?以肺癌為例,肺癌就是呼吸道中長出腫瘤,會造成咳嗽或呼吸困難─肺癌就比較容易掌握其印象,那肝硬化、泛發性血管內血液凝固症、Nephrosis 症候群、類風溼性關節炎等又如何呢?可以在腦中具體想像嗎?

本書所強調的「病理印象」是為了讓人能夠用眼睛看到疾病的原因、病理、症狀、病程等過程,本書將上述圖像化,並為了讓此圖形印象能和症狀、診斷、治療和患者照護相連結,花了很多工夫進行構成。透過此書將最新的資訊傳達給各位,成為各位最大的助力。

所謂的病理生理學是說明人體體內發生的變化對健康造成危害的一系列"故事' ,若了解這些故事,就能夠了解「為何會發生此症狀?」「為何一定要注意此項檢查值?」「為什麼要用這個藥物啊?」這些診斷與治療的意義,以及其因果關係。

作者簡介

佐藤 千史?

東京醫科牙科大學研究所保健衛生學研究科教授˙健康資訊分析學

井上 智子?

東京醫科牙科大學研究所保健衛生學研究科教授˙先進侵襲緩和照護看護學

  • 譯者:高智賢
  • 出版社:楓書坊

    新功能介紹
  • 出版日期:2012/01/10
  • 語言:繁體中文


其他新聞













台北律師公會為爭取工作權,宣布退出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形同獨立,目前全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轄有基隆、台北、桃園等16個地方公會,依《律師法》規定,要在當地執業,得先繳交15000元至50000元不等入會費,先加入地方公會,並按月付300至700元月費,擁有全國7成律師會員的台北律師公會認為不合理,應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但卻未獲全聯會支持,今(15日)宣布退出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圖文/鏡週刊

台北律師公會指出,退出全聯會後,全聯會不僅不具備代表台北律師會的正當性,且不應宣稱能代表全國律師,即使全聯會堅持反對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也不等於全體律師對此議題沒有共識,更不表示《律師法》須待全聯會與本會達成所謂共識後始能完成修正。

台北律師公會表示,律師業旦健全乃民主法治的基石,不要再坐等不能代表全國律師的全聯會首肯後才修《律師法》,台北律師公會呼籲國會盡速完成《律師法》修正,早日建立個別律師可直接參與的全國律師會,以得儘速回應各界對律師內部改革的高度期待,維護我國法制健全發展。

台北律師公會聲明全文:

律師享有憲法所保障之工作權,有權在全國執業。雖然國會得基於實現律師業團結及自治自律,進而保障律師得以獨立自主執業之目的,立法規定律師須加入律師公會始得執業,但基於憲法上的比例原則,此項限制僅可在達成上述目的所必要之範圍內為之。律師只要加入一個公會,上述團結及自治自律之立法目的即可實現,其理至淺至明。因此,律師只要加入一個公會即可在全國執業,是律師不可剝奪的權利,尤其我國是單一法域國家,全國法令高度一致,更無就律師執業地點橫添區域限制之理。

然而,現行律師法第21條第1項:「律師應設事務所,並應加入該事務所所在地及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之規定,卻以強制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公會作為限制律師執業區域之手段,導致律師除須加入事務所所在地之公會外,若需跨區執業,還須加入執行職務所在地公會。這項不合理、不必要的執業區域限制,嚴重侵害律師在全國執業的權利,導致不計其數的律師同道必須為了跨區執業而加入一個以上公會。沈重的會費負擔形同關稅壁壘,不僅顯著增加律師的執業成本,成為律師業健全發展的巨大障礙,而且也嚴重妨礙當事人自主委任律師的權益。此外,由於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章程第22條第2款規定各會員公會應依其會員人數繳交按每人每月新台幣100元計算之常年會費,因此各地方公會歷來向會員收取之會費中均內含繳予全聯會的常年會費,進而產生因跨區執業而加入的公會愈多,負擔的全聯會會費就愈多,形同重複課稅的極不公平現象。

故,廢除執業區域限制,完成「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早已是律師界多數有識之士長年的心願。民國(下同)105年4月,行政院與vTaiwan、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下稱司改會)進行律師法修法意見網路民調,結果回答者中有1602人支持「單一入會全國執業」,高達94%。台北律師公會(下稱本會)自105年6月起徵求律師連署支持「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迄今已獲2017份連署書,且數量在持續增加中。毋庸置疑,律師界殷切期盼還我執業權益,早日實現「單一入會全國執業」。

公會組成的目的,乃在維護律師的職業自由,除外無他。本此認知,本會自79年迄今106年,27年來共9屆理監事會均以推動「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作為競選的主專家解析如何減緩久坐或久站的腿酸要政見,也一直獲得本會會員的堅定支持,乃本會對於律師制度改革所持之基本立場,歷屆理監事會不敢須臾或忘。

早於89年8月20日全聯會第五屆第二次會員代表大會,本會代表高瑞錚等15人即已提案建請全聯會儘速推動修正律師法,實現「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之理想,惟經表決不通過。嗣於104年間,由於法務部與全聯會共同完成送行政院審查之律師法修正草案,並未廢除執業區域限制,雖採取主兼區制,但仍對律師執業權益造成嚴重損害,距離「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之理想甚遠,此外並有許多侵害律師自治自律之內容,因此本會在104年3月4日公開聲明,籲請立法院調整草案內容。

嗣於105年4月17日,本會聲明將推動修法,實現「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無奈全聯會仍不願正視律師界對「單一入會全國執業」日益高漲的期盼,不但於105年4月13日、同年月20日兩度發函予行政院,試圖阻止由vTaiwan、司改會辦理的網路民調,更於同年月20日函請立法院轉全體委員,促請立法委員暫緩審議修法。本會基於維護律師執業權益之職責,因此不得不於同年7月公告採取「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之律師法修正草案,並請顧立雄前立法委員在國會提案。

由於全聯會前已函請國會須俟律師界獲得共識始得審議律師法修正草案,顧立雄、尤美女、蔡易餘及周春米四位律師出身之立法委員,時刻掛念律師業之健全發展,乃於105年5月27日召開公聽會,之後並建議本會與全聯會進行協商。全聯會雖然於同年8月6、7兩天在高雄、台中及台北辦了3場公聽會,但許多地方公會於公聽會中,基於公會收入將顯著減少之財務考量而強烈反對「單一入會全國執業」。

隨後全聯會與台中律師公會雖於同年11月30日拜會本會,續就律師法修法議題協商,惟並無具體結論。延至106年即今年,周春米、尤美女兩位委員1月16日及2月23日在立法院邀集全聯會及各地方公會兩度協商。於上述立法院外及立法院內之協商過程中,雖然本會一再釋出善意,願意在「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及主兼區兩制並行的前提下,由律師自主選擇對其最有利之跨區執業方案,且「單一入會全國執業」制下律師於跨區執業時繳交予當地公會之服務費,暨主兼區制之兼區費率,均可於修法完成後由個別律師與地方公會所組成之全聯會訂定,惟全聯會乃至其他地方公會毫無讓步之意思。

至今年7月7日,全聯會再度就律師法修正之入會制度議題舉辦說明會。於該次會議,本會雖再度釋出願意讓步之善意,但不為其他地方公會接受,甚至有部分公會譏刺本會是天龍心態,並明白表示其連主兼區制都不認同。

協商迄今,本會始終以最謙卑之言詞、最多之讓步與全聯會及其他地方公會交涉,希望委屈能夠求全,能夠贖回律師應享的全國執業權益。然而,最大的善意既未能換得平等的對待,更平白招來惡意與敵意。本會深切領悟,縱使繼續協商,亦不可能獲得其他地方公會之諒解,更遑論共識。全聯會僅由地方公會組成,並無個人會員,以致重會員公會而輕律師,無法整合律師社群,是「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理想實現的主要障礙。

本會雖現有會員7237人,佔全國執業律師總數(以加入各地公會人數共8871人計)逾八成,縱僅計算在地會員數5358人,亦達百分之60.4,一直是全聯會中律師人數最多、繳交會費最多之會員公會,但囿於全聯會章程第4條第2項就每一公會會員代表所設之15人上限,本會僅有15席會員代表,僅佔目前總數206席會員代表的百分之7,而會員人數及所繳全聯會會費均遠少於本會之基隆、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台南、高雄及屏東等地方公會也都同有15席代表,在此種權利與義務顯不相當的權力結構下,本會幾無可能改變全聯會反對「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的現狀,本會對還我律師執業權益的堅持,也得不到應有的尊重。

本會代表曾明知難能,猶為實現「單一入會全國執業」而盡最後的努力,於105年9月10日全聯會會員代表大會提案修正章程第4條之規定,刪除15人上限,改規定為未滿100人之公會得選派1人,每100人以上之公會,每增加100人得增選會員代表1人,以期在全國律師票票等值之民主原則下改造全聯會,使全聯會之組織與權力結構能回應全國律師的民意。遺憾的是,此提案遭數地方公會代表提案擱置。至此,全聯會反改革且本身亟待改革,本會卻無力加以改變的窘境,已極明確。本會基於維護律師執業權益之職責,須對會員期待早日實現「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之廣大民意負責,繼續留在全聯會,既妨礙此項目標之達成,且尚須繼續按月向會員收取每人100元之全聯會會費,反而有損會員權益,殊非對會員負責之道。

面對凡此種種現實,本會理監事捫心自問,倘若吾輩律師為當事人處理一件已經談了27年的和解條件卻從來沒有談出任何具體進展的爭議,此時應該做的,是要繼續拖延等待下去?抑或是為當事人的最佳利益,設法尋找讓事情前進的改變契機!同理,本會受會員付託,總結這27年來的溝通結果,顯然事緩未必則圓,委屈不能求全,現在已經是不得不起身行動的時候了。

本會理監事以嚴肅負責的態度,於106年8月8日會議決議退出全聯會,並提案於9月9日會員大會討論,期以果決的行動,推進律師法的修正。全國律師同道本為一體,如今本會為保障律師自身之執業權益而退出全聯會,實在是情非得已。等到律師法修正實現的那天,等到每位律師可以直接且公平參與全國律師組織的那天,等到「單一入會全國執業」理想成真的那天,本會必定會加入嶄新的全國律師會。本會始終秉記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之使命,為律師執業理想努力與奮鬥須臾不離。

在此也向本會會員報告,本會退出全聯會後,既已與全聯會不再有任何權利義務關係,自然不再向會員收取按每人每月100元計算之全聯會常年會費。

本會並在此鄭重宣布:本會退出全聯會後,從此與全聯會係各自獨立之團體,全聯會所作之任何決定、與政府所為之任何協議,對本會無拘束力。基於本會會員佔全國律師總數逾七成之現實,在本會退出後,全聯會不僅不具備代表本會的正當性,且不應宣稱其能代表全國律師,即使全聯會堅持反對「單一入會全國執業」,也不等於全體律師對此議題沒有共識,更不表示律師法須待全聯會與本會達成所謂共識後始能完成修正。

本會在此嚴肅呼籲國會,律師業之健全乃民主法治之基石,莫再坐等不能代表全國律師的全聯會首肯,請盡速完成律師法修正,早日建立個別律師可直接參與之全國律師會,以得儘速回應各界對律師內部改革的高度期待,維護我國法制之健全發展。

台北律師公會全體理監事及全聯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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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臉書測試「負評」按紐(圖/翻攝 techcrunch,以下皆同)

實習記者黃肇祥/綜合報導

「讚」一直是臉書的招牌標誌,不過有許多人都在問,為何沒有「爛」或是「不喜歡」?2016 年臉書推出相對應的表情符號反應各種情緒,但最接近「不喜歡」的表情卻是「怒」,顯然意義上仍有不同,如今臉書開始測試「Downvote」(負評)按鈕,但為的卻是消除假新聞與誤導性言論。

臉書表示,負評按紐主要是提供輕鬆、簡單的方式,讓使用者告訴臉書這則評論並不恰當、不文明或是充滿誤導性,臉書發言人聲明這並非「不喜歡」的按鈕。該項測試並不會影響現階段的演算法排名,此外功能是被設計用來「回報」臉書官方,而非進行好壞的評論,因此不會如同按讚一樣公開顯示獲得多少負評。

目前該項功能只開放給美國的使用者,且只套用於粉絲專頁的留言,點擊負評按鈕之後,留言將被隱藏,此外用戶可以進一步告知官方該則留言不恰當的原因,選項包含「誤導」、「攻擊性言論」、「與主題無關」,是否擴大進行測試仍不得而知。

對於「不喜歡」負面評論功能,臉書執行長 Mark Zuckerberg 於 2015 年就回答過相同問題,「我們不想創造一個不喜歡的按紐,因為我們不樂於臉書變成互相去評價人們發言好壞的論壇,這不是我們想要打造的社群。」唯一有類似的按鈕或許只有在 Messenger 裡,針對言論可以給予大拇指往下的不喜歡反應。

臉書這項測試主要被視為打擊假新聞與爭議言論的作法,希望幫助人們去注意有爭議的言論,產生更有意義的互動。值得後續觀察的是,儘管現在臉書表示不影響貼文排列順序,但未來若真的啟用,爭議言論的內容的呈現是否會受影響?是否有助於多元意見的產生?還是會遭到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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